公务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船的管理,规范公务船的使用,提高公务船的使用效益,保障公务船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公务船。
第三条 公务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 公务船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公务船是指用于执行公务任务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执法船;
(二)巡逻船;
(三)搜救船;
(四)调查船;
(五)公务接待船;
(六)其他执行公务任务的船舶。
第五条 公务船按照用途和性能分为以下类别:
(一)执法船类;
(二)巡逻船类;
(三)搜救船类;
(四)调查船类;
(五)公务接待船类。
第三章 公务船的登记与注册
第六条 公务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和船舶注册手续。
第七条 公务船登记和注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船舶名称、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等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船舶技术参数、船舶证书等应当齐全、有效;
(三)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公务船的配备与使用
第八条 公务船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任务、船舶性能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公务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船舶使用计划执行公务任务;
(二)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用途;
(三)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四)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五)不得在禁航区、危险区域行驶。
第五章 公务船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 公务船的维护与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公务船的维护与保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清洁;
(二)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
(三)船舶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
(四)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检查、维修;
(五)船舶证书的审验。
第六章 公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船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
(二)船员安全教育;
(三)船舶应急演练;
(四)船舶事故处理;
(五)船舶安全信息报送。
第七章 公务船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公务船的经费保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务船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公务船的经费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不得挪用、浪费。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公务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务船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