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体检项目和标准
1. 一般检查:血压、心率、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皮肤、四肢等。
2. 内科:心肺、肝、脾、肾、甲状腺、内分泌等。
3. 外科:脊柱、四肢、关节等。
4. 眼科:视力、眼底、眼压等。
5. 耳鼻喉科:听力、耳鼻喉等。
6. 口腔科:口腔、牙齿等。
7. 妇科(仅限女性):生殖器官、乳腺等。
8. 传染病: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9. 心电图:心电图检查。
10. X线:胸部、脊柱等。
11. B超:肝、胆、胰、脾、双肾、膀胱、子宫、附件等。
12. 肾功能:尿素氮、肌酐等。
13. 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中性粒细胞、淋巴细胞等。
14.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酮体、尿胆红素、尿胆原等。
15. 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等。
16. 肝功能:ALT、AS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白蛋白、球蛋白等。
17. 胰岛素、C肽:血糖、胰岛素、C肽等。
二、体检结果判定
1.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2. 合格:各项体检项目均符合标准。
3. 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体检项目中有1项以上不合格者;
(2)有传染病、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者;
(3)有严重慢性疾病者;
(4)有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疾病或情况。
三、体检结论
1. 体检结论由体检机构出具。
2. 体检结论为合格者,方可录用为公务员。
3. 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体检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年份有所调整。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