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水池有何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0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2、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小时。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0m。
3、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0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