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1、第十五条 事业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法律依据:《关于事业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第八条 事业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公开。但是,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3、自主择业:针对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如合同工、临时工等,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后,这些员工可以自主选择职业。他们也可以选择随企业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