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的资金通常会计上会按照以下科目进行列示:
1. 其他应付款:如果资金是暂时扣押,尚未确定最终归属,可能会暂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 待处理财产损溢:如果扣押的资金属于财产损溢的范畴,可能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 罚没收入:如果扣押的资金是作为罚没收入处理的,则应计入“罚没收入”科目。
4. 其他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扣押的资金不属于上述科目,可能会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