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个人立功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完成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
2. 在执行任务中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做出突出贡献的;
3. 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对提高部队战斗力或者完成重要任务有较大贡献的;
4. 在学习、训练中成绩优异,为部队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5. 在保卫祖国和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
6. 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连续三年优秀是一种荣誉,但根据上述规定,并不直接等同于必须记个人三等功。是否记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虑个人的表现是否达到了立功的条件。
具体到连续三年优秀的情况,如果这三年中的表现确实符合上述立功条件之一,并且对部队建设或者完成任务有显著贡献,那么是有可能被记功的。但是否记三等功,还需要根据功绩的大小、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建议您咨询具体单位的军务部门或者政治工作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