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规定如下:
一、借用人员范围
1.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借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
2. 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所在单位同意借用。
二、借用程序
1. 借用单位应当与被借用单位签订书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2. 借用协议应当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 借用单位应当将借用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借用期限
1.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 借用期限届满,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应当协商续借或者解除借用关系。
四、工资待遇
1. 借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原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2. 借用期间,被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
1. 借用期间,被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借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六、福利待遇
1. 借用期间,被借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借用人员的福利待遇。
2. 借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七、解除借用关系
1. 借用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借用关系。
2. 解除借用关系时,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伪造、变造借用协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借用人员违反借用协议的,由被借用单位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情况请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