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的权限在中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务院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 地方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政府有关负责人、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
4. 事故调查权限:
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事故单位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可以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可以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6.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内容。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事故调查的严格要求和规范,旨在确保事故调查的公正、公平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