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可以开具明细,但不是通过“详见清单”的方式。
专票的明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2. 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 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4. 税率、税额;
5.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
如果商品或服务较多,导致专票上无法全部显示明细,销售方可以在发票上注明“详见清单”字样,并在清单上详细列出所有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清单应当与专票一同使用,但清单本身不具备发票的法律效力。
清单应当与专票一同提交给购买方,并在发票上注明清单的存放位置或编号,以便购买方查阅。同时,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清单应当加盖销售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 清单应当与专票的金额相符;
3. 清单应当与实际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相符。
专票可以开具明细,但不是通过“详见清单”的方式,而是通过在发票上详细列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来实现。如果商品或服务较多,销售方可以在发票上注明“详见清单”字样,并在清单上详细列出所有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