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深圳市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为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考察、学习等事项产生的差旅费。
二、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和住宿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内出差: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酒店,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2. 国外出差:根据出国(境)目的地和住宿条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二)交通费:根据出差地点和交通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内出差: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乘坐飞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
2. 国外出差:乘坐飞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
(三)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地点和天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内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2. 国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四)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三、差旅费报销
(一)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报销手续。
四、监督与处罚
(一)单位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差旅费开支合规、合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标准、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或单位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