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和改正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的流程大致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5.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6.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