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发生后关于物资保障的规定有什么
1、法律分析:突发发生后关于物资保障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府和突发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
2、法律分析:应当保证突发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3、突发发生后关于物资保障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府和突发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
4、法律分析:突发发生应急储备工作包括:保证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国务院有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应当根据突发应急预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1、为了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并规范级救灾储备物资及资金的管理工作,本办法应运而生。 本办法所指的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通过财预算专门用于紧急救援、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以及保障灾后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2、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全国性救灾物资援助体系建设,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一套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规定了应当储备的各类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标准,包括食品、饮用水、药品、防疫物资、帐篷、毛毯、油料等,确保储备物资能够满足应急需要。
3、第三条强调了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即定点储存、专项管理,且仅供紧急救援无偿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或向灾民收取费用。这些物资由民部在需要时与财部商定,委托省级民进行定点储备,省级民作为代储承担任务。
4、关于印发《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财厅(局),计划单列市民局、财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财务局:为加强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部、财部联合制定了《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5、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购置和储备管理由民部主导,与财部紧密协作。根据第五条,民部根据储备规划和物资使用情况,与财部协商确定采购计划,遵循府采购策,购置所需的物资。
6、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水平,民部、财部对制定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