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地下室规定
1、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对于地下室消防安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规范里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9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地下室不准做饭的规定,在《消防法》中没有直接的条款提及。但是,《消防法》中确实包含了一些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如第六十三条提到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使用明火作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