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 32条规定:人民 受理债务人破产 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对这一条的解释如下:
当人民 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 件,如果债权人没有向破产 件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时保证人有权利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可能导致债务人破产后,原本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进而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有效追偿。
例如,A 向 B 借款,C 作为保证人。B 在 A 破产时未申报债权,C 则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保障自己未来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