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经济制度,它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成熟于夏商周时期,并在汉代以后逐渐演变为以土地赋税为主的制度。
“贡”字本意是指向国家或上级贡献物资,贡法制的基本内容是:
1. 贡物:地方政权或个人向中央政权贡献一定数量的物资,如粮食、布匹、牲畜、工艺品等。
2. 贡赋:贡物与赋税相结合,除了实物贡赋外,还有力役贡赋,即地方政权要为中央政权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役。
3. 贡赋制度:通过贡赋制度,中央政权能够集中财富,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巩固中央集权。
贡法制在历史上有其积极和消极的作用:
积极作用:
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维持了社会的稳定。
为国家提供了经济来源。
消极作用:
对地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担。
容易导致中央与地方、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贡法制逐渐被赋税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