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非初次就业事业编制试用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试用期时间:非初次就业的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
3.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试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类岗位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水平确定,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4. 试用期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事业编制人员,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的事业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试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试用期转正: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事业编制人员,应当予以转正,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确定其工资待遇。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方政策、单位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如需详细了解,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