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功受奖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奖励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 奖励种类:
表彰: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表彰对象:包括集体和个人。
表彰条件:根据工作表现、贡献大小、完成任务情况等。
3. 奖励程序:
奖励的提出:由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奖励申请。
奖励的审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奖励的公布:对批准的奖励进行公布。
4. 奖励的撤销:
如果发现奖励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撤销奖励。
撤销奖励的程序与奖励的审批程序相同。
5. 奖励的待遇:
获奖的个人和集体将获得相应的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奖励的时效:
奖励的时效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7. 奖励的保密:
对获奖者的个人信息和奖励内容应当保密。
以上只是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