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前教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山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幼儿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品德、智力、体魄等方面的素质;
(二)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三)坚持公益性、普惠性,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形成多元化办园格局。
第二章 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种。
第五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保育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学前教育教师
第八条 学前教育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二)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学前教育教师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 学前教育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学前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维修、设备购置;
(二)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考核、奖励;
(三)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教材编写、课程开发;
(四)学前教育宣传、推广、评估。
第五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前教育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办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设施、设备;
(二)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保育员;
(三)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
(四)不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