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人员签名并盖章:
1. 单位负责人: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通常是指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者主管会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会计工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会计人员:负责编制、审核和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5. 盖章: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具体签名顺序和盖章要求,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管理的规定执行。签名和盖章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标志,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单位内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