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细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的部分。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1. 在江苏省内,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2)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3)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职工;
(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5)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66年5月31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2. 以下人员可以部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2)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3)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职工;
(4)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5)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
(6)1966年5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2年5月1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1. 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3. 社保机构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予以记录。
四、视同缴费年限的计发待遇
1. 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 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同等对待。
3. 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与其他缴费年限相同。
五、其他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