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水闸安全管理,确保水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安全鉴定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3.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安全鉴定组织
1. 国家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 省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安全鉴定内容
1. 水闸结构及基础;
2. 水闸启闭设备;
3. 水闸电气、通信及自动化系统;
4. 水闸安全监测系统;
5. 水闸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
6. 水闸周边环境及防洪排涝设施。
五、安全鉴定程序
1. 水闸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水闸安全鉴定方案,报省级水利部门审批;
2. 省级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水闸安全鉴定方案进行评审,并批准实施;
3. 水闸安全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鉴定方案,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4. 水闸安全鉴定单位将鉴定结果报省级水利部门审核;
5. 省级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6.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批准后,由水闸安全鉴定单位向社会公布。
六、安全鉴定结果处理
1. 水闸安全鉴定结果分为安全、基本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危闸四个等级;
2. 对安全、基本安全等级的水闸,按期进行定期安全鉴定;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闸,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对危闸,立即停用,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水闸安全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省级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