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规范规定不允许两种材料混合砌筑
1、应该是规定现场不得拌制砂浆。 文件号:沪建交〔2009〕479号 2 施工控制 1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必须采取防尘措施,筒体应保持表面清洁,无锈斑和锈蚀现象,严禁在现场露天直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2、根据《GB50203-20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体混砌,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也不得混砌。 但可以在窗台处和因门窗需要,在门窗洞口处两侧填充墙上、中、下部可采用其他块体局部。
3、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对泄水孔的数量、位置及高度、间距、孔径尺寸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砌筑砂浆的品种、配合比设计、砂浆试件材料试验报告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必须符合规范有关规定。
4、GB50203-规范详细规定了砌体结构施工的质量控制要点,包括材料的质量要求、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措施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砌体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同时也考虑了施工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具体来说,规范中详细列举了不同砌体材料的适用范围、配比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规范要求
1、如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筑,必须严格遵守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砌筑墙体时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龄期应超过28天,不应使用破裂、不规整和表面被污染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严禁使用干砖或含水饱和的砖。
2、砌块上下层应错缝搭接,搭接长度不少于块长的三分之一,局部不少于150mm。砌块的切割必须使用专用,破碎的砌块严禁上墙。严禁将不同出厂日期、不同强度等级的砌块混砌于同一道墙上,加气混凝土砌块也不得与其他砖、砌块混砌。门窗及洞口边配砖、底砖、顶砖的使用不视为混砌。
3、按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加混凝土砌块施工时的含水率宜小于15%,对于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品宜小于20%。加气混凝土的干燥收缩规律表明,含水率在10~30%的收缩值比较小,一般在0.02~0.1mm/m。根据经验,施工时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控制在10~15%比较适宜,砌块含水深度以表层8~10mm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