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占用林地补偿费按照被占用林地的面积和林地补偿标准计算,每平方米林地补偿标准为:
1. 有林地:30元至50元;
2. 疏林地:15元至25元;
3. 灌木林地:10元至20元;
4. 灌草林地:5元至10元;
5. 苗圃地:20元至30元;
6. 残次林、未成林造林地:10元至20元。
(二)临时占用林地,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植被恢复费:
1. 临时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草林地、苗圃地、残次林、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
2.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恢复植被的,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用于林地植被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