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的对象是指公共机构核算边界范围内固定事实和移动事实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几类排放:
1. 固定事实排放:指公共机构在核算边界内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
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如电力、热力、蒸汽等;
水平衡排放,如锅炉、加热器等设备中逸出的气体;
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如建筑物、设施等。
2. 移动事实排放:指公共机构使用或拥有的移动源(如车辆、船舶、飞机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核算过程中,通常会根据国家或国际的相关标准和方法,对上述排放进行详细的监测、计算和报告。这些核算结果对于公共机构了解自身碳排放状况、制定减排措施、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