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应当遵循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对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养护技能。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养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养护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使用者文明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意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监理的,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养护的,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者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