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职工;
2. 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3. 在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含6个月)的职工。
二、领取标准:
1.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最长不超过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100%。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产假期间。
2.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生育手术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3. 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规定的报销限额。
4. 产假期间的生活补助:产假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80%计算,最长不超过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100%。
三、办理流程:
1. 职工在生育前向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2. 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
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