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回避以下情形:
1. 夫妻关系:公务员不得参与处理与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
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公务员不得参与处理与直系血亲有利害关系的公务。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侄甥等,公务员不得参与处理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利害关系的公务。
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公务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近姻亲有利害关系的公务。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事关系等,如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公务员也应当回避。
这些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保持公正、公平,避免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