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工龄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和完善江苏省工龄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二、补贴标准
1. 工龄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工龄不满10年的,每月补贴100元;
(2)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补贴150元;
(3)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补贴200元;
(4)工龄30年以上(含30年)不满40年的,每月补贴250元;
(5)工龄40年以上(含40年)不满50年的,每月补贴300元;
(6)工龄50年以上(含50年)的,每月补贴350元。
2. 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工龄补贴标准相应提高50元。
三、补贴发放
1. 工龄补贴按照职工的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 职工在退休时,工龄补贴合并计入退休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工龄补贴政策同时废止。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职工工龄补贴的发放。
3.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龄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