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集体三等功的奖励标准如下:
1.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推动事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2. 工作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完成重大任务、解决重大问题中成绩突出;
(2)在推动事业发展、提高工作水平中成绩显著;
(3)在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中成绩突出;
(4)在服务群众、解决民生问题中成绩显著;
(5)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中成绩突出。
奖励标准:
1. 公务员集体三等功的奖励对象为公务员集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集体。
2. 公务员集体三等功的奖励名额,根据公务员集体工作成绩、贡献和奖励名额分配原则确定。
3. 公务员集体三等功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公务员集体三等功的奖励,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包括表彰、宣传等。
具体奖励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