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天无故脱岗,如果属于连续旷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如果只是偶尔的脱岗,没有达到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标准,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员工。
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在决定开除员工前,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