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全文: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满十八周岁;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待遇;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依法获得晋升、培训、休假等;
(四)对公安机关和辅警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辅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秩序维护、安全检查等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调查取证、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办案、强制传唤、拘留、拘传等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其他警务活动。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
第九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辅警招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辅警招聘的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体检;
(五)公示;
(六)聘用。
第十二条 辅警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纪律规定等。
在职培训由公安机关和辅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时间由公安机关和辅警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辅警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辅警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不得以个人名义执法。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执法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进行。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辅警证件,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辅警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
专项考核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专业技能等。
第十九条 辅警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奖惩、晋升、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辅警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待遇。
辅警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
第二十二条 辅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辅警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四条 辅警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辅警因公牺牲或者因公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辅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辅警招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程序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