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总监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保障安全总监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验;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安全工作方案;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七)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协调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
(九)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总监的权限
第七条 安全总监享有以下权限: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五章 安全总监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总监的选拔、考核、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总监的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总监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 安全总监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与岗位职责和业绩相匹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