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四)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设计,对工程安全生产的设计质量负责任。
(五)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对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六)维修养护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维修养护期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事故。
(五)应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六)事故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配备安全生产设施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五)未及时报告事故的;
(六)未妥善处理事故的。
第十三条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