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和要求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可能包含了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但请注意,具体内容应以山东省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山东省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调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借调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调人员管理。
第二章 借调条件
第三条 借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 符合借调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4. 有工作需要,且所在单位同意借调。
第三章 借调程序
第四条 借调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 提出借调申请;
2. 经双方单位同意;
3. 签订借调协议;
4.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借调期限
第五条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借调单位同等条件下的工资、福利待遇;
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 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要求纠正。
第七条 借调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借调工作职责;
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借调人员的借调条件、期限、待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解除借调协议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查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