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是有资格从事律师职业的。具体来说,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见,开除公职的人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如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申请执业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和审查程序。如果开除公职的原因与法律职业的道德和诚信要求相冲突,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相关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