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虽然属于行政执法单位,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不能参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编制性质不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主要是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而参公单位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主要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两者在性质、职责和待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 人员管理方式不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管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聘用制或合同制。而参公单位编制的人员管理则依据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制度。在人事管理、晋升、考核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3. 财政保障方式不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财政保障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参公单位编制的财政保障同样来源于财政拨款,但更多地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财政保障方式与公务员编制更为相似。
4. 职责定位不同:审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审计部门人员,主要负责审计业务的具体实施,为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而参公单位编制的审计部门人员,则更多地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如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综上所述,审计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不能参公,主要是由于编制性质、人员管理方式、财政保障方式和职责定位等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