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辞职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辞职条件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出辞职,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个人原因,确需离开事业单位的;
(2)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可以辞职;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辞职程序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单位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
3. 经审核同意辞职的,单位应当与辞职人员签订辞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辞职人员应当自辞职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辞职手续。
三、辞职待遇
1. 辞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辞职人员在辞职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 辞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与单位的经济、技术、知识产权等事项。
四、其他规定
1. 辞职人员辞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2. 辞职人员辞职后,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单位应当加强对辞职人员的关心和帮助,协助其顺利度过辞职后的过渡期。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