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高考录取规定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普通高考的方式普通高校,这类考生的残疾类型以肢体残疾为主;二是通过单考单招的方式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这类考生多有听力或视力障碍。历年被录取的残疾考生以肢体残疾类型为主,听障、视障考生的数量虽相对较少但也在逐步增长。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残疾人高考没有加分策。残疾人高考没有加分策。可以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等,但残疾人没有加分策。高考的加分策是大学入学考试的特长生的加分策,主要是为了弥补大学招生的一些缺陷而制定的。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
每个省市具体策不太一样,一般对残疾人的子女在高考时没有什么优惠策。但全国统一对1--4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报考各大院校时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取”的优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