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财政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如下:
1. 四类地区(包括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淄博、德州、滨州、东营、枣庄、泰安、日照等)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
2. 三类地区(包括临沂、莱芜、聊城、菏泽、济宁、枣庄等)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
3. 二类地区(包括滨州、德州、东营、菏泽、济宁、聊城、临沂、莱芜、泰安、枣庄、日照等)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4. 一类地区(包括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淄博市、德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枣庄市、泰安市、日照市等)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实际住宿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单位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住宿费用还应包括税费。在执行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