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制定条例的权力通常属于以下部门: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包括条例。
2. 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中也包括条例。
3.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称为条例。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可能包含条例性质的内容。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这些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称为条例。
6.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可能包含条例性质的内容。
7.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这些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称为条例。
制定条例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条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