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岗职级晋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工作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评申报;
(二)单位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示;
(五)组织考察;
(六)审批决定;
(七)备案。
第二章 职级设置与晋升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分为八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
第六条 管理岗位职级晋升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晋升上一级职级所需的最低学历、学位要求;
2. 在原职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3. 通过国家或省级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专业杂志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5.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担任重要角色或发表有影响力的论文;
6. 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成果;
7. 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单位或行业发展有重要贡献。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级: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晋升的情形。
第三章 晋升程序
第八条 自评申报。符合晋升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评,填写《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申报表》。
第九条 单位审核。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将审核意见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示。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对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组对晋升人员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审批决定。考察组提出考察意见,主管部门根据考察意见和晋升条件,审批晋升决定。
第十四条 备案。晋升决定生效后,单位将晋升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