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是中国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他们的产生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推荐与选拔:由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推荐有意愿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
2. 条件要求:被推荐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熟悉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方法;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基础;
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
3. 培训:经过选拔后,对拟任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心理学知识等,确保调解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4. 考核:培训结束后,对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人民调解员的资格。
5. 任命: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人民政府正式任命为调解员。
6. 公示:任命后,调解员的名单会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员产生后,他们将在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等组织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