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质量管理规程》是为了加强建筑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二、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功能、用途、结构形式和施工条件,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质量管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主体。
(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
(四)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五)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质量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质量投诉。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未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程,未依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