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
(二)权责一致,监督有效;
(三)严格规范,廉洁高效;
(四)部门协同,区域联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六)负责交通运输领域信息化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当事人;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八)结案。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物品;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
(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三)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全文,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