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以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者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审计。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编制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
(三)违反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制度,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