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四条 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4. 有健全的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条 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储存与使用
第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3. 有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3. 有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输
第八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3. 有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条例的部分摘要,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准。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