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基坑建筑物沉降要求如下:
1.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要求: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量应控制在10mm以内,连续观测期不应超过30天。
当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量超过10mm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基坑内部建筑物沉降要求:
基坑内部建筑物沉降量应控制在15mm以内,连续观测期不应超过60天。
当基坑内部建筑物沉降量超过15mm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要求:
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率应控制在0.001以内,连续观测期不应超过30天。
当基坑周边建筑物倾斜率超过0.001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基坑周边建筑物裂缝要求:
基坑周边建筑物裂缝宽度应控制在0.2mm以内,连续观测期不应超过30天。
当基坑周边建筑物裂缝宽度超过0.2mm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基坑内部建筑物裂缝要求:
基坑内部建筑物裂缝宽度应控制在0.3mm以内,连续观测期不应超过60天。
当基坑内部建筑物裂缝宽度超过0.3mm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 基坑周边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要求:
基坑周边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发生地基沉降、倾斜、裂缝等问题。
7. 基坑内部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要求:
基坑内部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发生地基沉降、倾斜、裂缝等问题。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对沉降、倾斜、裂缝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基坑建筑物安全。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暂停施工,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