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事业单位效能,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二、机构编制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精简高效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人员素质,降低运行成本。
(三)权责一致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与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和责任相一致,确保事业单位权责明确、运转顺畅。
(四)动态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保持机构编制的动态平衡。
三、机构编制管理职责
(一)省、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自觉接受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机构编制管理内容
(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性质、规格、级别、隶属关系、编制规模等。
(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人员结构、人员配备等。
(三)事业单位职能职责。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确保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四)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明确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职务名称、任职条件等。
五、机构编制管理程序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撤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设立、调整、撤销机构编制的申请。
2. 审查批准。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3. 公示公告。机构编制部门对批准的机构编制进行公示公告。
4. 办理登记。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机构编制进行登记。
(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调整,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人员编制的申请。
2. 审查批准。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3. 办理登记。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人员编制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配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登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