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湛江市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总则
1.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3.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2)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3)尊重历史,注重特色;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二、保护范围和标准
1.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与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3)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4)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附属设施。
2. 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准:
(1)保持原状,维护原有风貌;
(2)保护建筑结构,确保安全;
(3)维护建筑功能,合理利用;
(4)保持建筑周边环境,协调景观。
三、保护措施
1.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修缮和维护;
(2)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外观、用途;
(3)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4)不得擅自占用、破坏建筑物的保护范围。
2.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3. 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1)政府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其他合法途径。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结构、外观、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或者占用、破坏建筑物的保护范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仅为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部分内容,具体规定请以湛江市正式发布的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