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点:
1. 招投标主体: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2. 招标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相关的工程项目、服务、设备、材料等纳入招投标范围。
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复杂、特殊,或者需要快速完成的项目。
直接委托:适用于技术简单、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
4.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等。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
5.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投标或者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6.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评标。
7. 中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8. 合同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招标人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9. 监督与投诉:
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